南充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在1998年《南充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为县级(县级最佳)、市级(市级最佳)、省级(省级最佳)档次,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每年度命名一次。

    第四条  凡是我市所辖范围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有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街道社区、农村村镇均应按要求开展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改善生产、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此项活动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规划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规划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分为年度规划和五年规划,重点是年度规划。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创建的数量、单位、等级、时间和采取的措施等。年度规划的数量一般情况下,每个县(市)区可规划市级文明单位3至5个。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按当年累计市级文明单位的20进行规划。

    第八条  年度规划的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各县(市)区将当年创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规划书面报市精神文明办,市精神文明办综合平衡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于当年第二季度将各县(市)区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的规划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县(市)区有关单位。

    第九条  纳入创建规划的单位必须基本具备文明单位的条件,本单位有明确的创建要求和具体措施,有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于每年初向县(市)区文明办申请。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

    第十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建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具体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  创建单位要按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做好创建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认识创建文明单位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本单位的干部、群众形成创建的共识和合力,增强创建意识,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文明单位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落实,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勇于改革,勤奋务实,廉洁自律,已建成“四好”班子;创建工作任务落实,措施有力,制度健全,群众参与,成效显著。

    2、思想道德好。创建单位坚持学习制度,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的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有较大提高。

    3、生产工作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突出,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事业发展快,生产、工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或同类单位先进行列,生产、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和提高。

    4、文明新风好。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单位风气正,人际关系融洽;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达标,并被同级主管部门命名为“先进单位”;积极参加各类共建和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5、文体活动好。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文体活动每年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成绩突出。

    6、环境卫生好。搞好单位的环境卫生,完成门前“三包”、门内达标任务,无卫生死角,做到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生活条件改善,被同级部门命名为“卫生先进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审批按照申报、推荐、考核、公示、审批、命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报与推荐。创建单位首先向县(市)区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条件按程序进行严格审核后,由县(市)区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推荐。

    第十五条  考核与验收。市精神文明办根据各地的推荐,具体组织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和文明办工作人员考核,采取听创建情况汇报、看环境面貌、查原始资料、调查访问、考试考核、评议打分的方法,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审批与命名。验收合格的拟提请命名的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重大问题者,分别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升级制,即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升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升为省级文明单位。凡命名二年以上的文明单位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可申请命名为同级最佳文明单位;命名最佳文明单位一年后,取得新的显著成绩的可申请升级。

    第十八条  各类共建文明单位的命名,原则上只命名共建所在单位。凡参与共建的一方或多方因故撤离共建活动后,原共建所在单位应改为自建,已是文明单位的应呈报命名机关备案。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工作由同级文明办负责,有隶属关系的由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所在地的精神文明主管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创建和自查活动,不断巩固提高创建质量和创造水平。

    第二十一条  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十二条  凡已被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文明办组织复查。市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查,由文明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年度复查由各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市文明办进行抽查。经过复查或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三条  命名满五年的文明单位要重新申请、重新考核、重新命名。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或不具备文明单位条件的作自然消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因单位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变动,或单位地址迁移,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经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五条  凡单位被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原是文明单位,因机构调整单位分设的,其文明单位称号可分别继承,但必须通过复查验收后予以确认。凡机构合并的单位,也可继承被合并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亦必须通过复查验收后予以确认。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凡荣获不同层次文明单位称号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1995]15号文件)精神,给予不同的奖励。即:市级文明单位,可发给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奖金。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发给人均半个月工资的奖金。省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发给奖金。奖金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七条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予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资表彰,奖金来源同上。

    第二十八条  凡年度复查合格的文明单位,可按命名级别的文明单位的标准发给在册职工文明单位巩固奖。

    第二十九条  对放松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质量下降出现问题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处分。凡限期整改无效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凡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收回其奖牌。

    第三十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条件,可重新申报原级别的文明单位。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其奖牌。

    l、领导班子不团结或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短期内无法改变或破产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4、治安状况混乱,发生大案要案,使党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6、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7、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基金”。基金由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各文明单位筹集。主要用于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