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行业,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三大创建”任务之一,是加强行业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确保这项活动规范进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文明行业是指全行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力于提高全行业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着力于提高全行业文明建设总体水平和文明程度,着力于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条 全市各行业都要积极创建文明行业,尤其是“窗口”服务行业、执法部门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带头搞好创建活动。 第四条 文明行业创建要以行业自建为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要予以指导和检查。文明行业分为省级、市级、县(市)区级,实行分级创建命名和管理。 第二章 考核标准第五条 组织领导好 (一)行业党政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与时俱进,团结一致,求实创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努力完成党委、政府交赋的各项任务,工作成效显著。 (二)精神文明建设纳入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物质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措施得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有经费、有制度、有目标、有规划、有活动。 第六条 思想道德好 (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职工,经常不断地开展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职业道德教育有规划、有阵地、有教材、有专人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全行业基本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企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四)有健全的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 (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无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无违反财经纪律,无歧视虐待妇孺老弱现象,无重大疫情,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传播邪教和“黄色”物品现象。 第七条 创建活动好 (一)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实效。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经费落实。 (二)全行业应有80%以上的基层单位建成县级或县级以上文明单位。 (三)服务人员挂牌上岗,衣着整洁、仪态端庄、热情周到、有问必答、童臾无欺。 (四)办事程序公开、监督保障措施完善,纪律严格,奖罚分明。 (五)行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措施得力,监督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八条 综合治理好 (一)法制教育形成制度,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完成上级规定的普法任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知法、懂法、守法风气形成。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计划生育,“四率”达标,无集体上访,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四)工作纪律严、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的工伤事故和责任事故。 第九条 文体活动好 (一)文化活动阵地、设施建设得到加强,85%以上的基层单位文化活动设施基本齐全,并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文化、技术、管理业务学习,每年岗位培训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4,职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开展,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生活文明健康。 第十条 环境卫生好 (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落实。 (二)基层单位营业、服务工作场所布局合理,环境卫生整洁,柜窗、招牌、货架等整齐美观。机关办公室卫生干净,用具摆放有序,窗明几净。 (三)积极搞好绿化、美化、亮化,完成上级下达的植树造林任务,30%以上的基层单位绿化达标。基层单位环境保护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工作好 (一)行业中,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省、市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属于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全市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二)发挥行业特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好评。 第十二条 南充市文明行业分别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申报南充市文明行业的,应符合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充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行业称号; 2、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市级文明行业的,其市行业内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行业内发生大案要案,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 第三章 创建工作第十四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十五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制定创建规划要从行业整体发展实际出发,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目标入手,明确创建的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全体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他们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突出创建主题,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发挥全体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七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要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要加强与行业的合作,积极支持、关心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选方式第二十条 南充市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以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南充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 1、规划申报。每年年初,市文明委根据全市创建工作情况作出规划。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 2、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南充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文明办的地址、监督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在相应级别的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初评推荐。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充市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所在地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市行业单位申报南充市文明行业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 4、考核验收。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以市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市文明办发函,征求其省主管部门意见。 5、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提请市文明委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明行业每年评选命名,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二十四条 市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分两个档次命名表彰。第一个档次为“南充市创建文明行业进步奖”,由南充市文明委命名;第二个档次为“南充市文明行业”,由南充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五章 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尚未达到文明行业标准,但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较为显著的行业,可授予南充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对创建工作评选达标的,命名为“南充市文明行业”。 第二十七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充市文明行业和南充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步奖称号的单位及有功人员参照南委[2002]7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南充市文明行业”和“南充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步奖”的行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1、全行业严重亏损的; 2、行业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出现与文明行业称号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动态管理第三十条 南充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南充市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的市级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县(市)区文明办负责。以市行业为单位的市级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拆及处理情况。 2、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的市级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南充市文明办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以市行业为单位的市级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至市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办。 3、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文明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4、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通过组织行业之间各类活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注意将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村镇)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5、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市文明办要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已命名的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和行业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单位“创满”和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南充市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提出更名申请。 文明行业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管理。各级文明办对创建活动予以指导。 第三十二条 文明行业实行复查制度。凡被命名的文明行业,由同级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经复查符合格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放松管理,工作质量和创建水平明显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第二十九条处理。撤销称号的行业两年后达到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南充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充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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