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继续实施“爱心行动—助学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级各部门,驻市各文明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4〕18号)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文明办在全市实施了“爱心行动—助学计划”。三年多来,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下,通过这一活动,有7000多名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生得到了资助,得以继续完成学业。今年,我们将秉承“奉献爱心,关心青少年”的宗旨,在全市继续开展这一意义深远的社会公益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
实施“爱心行动—助学计划”,既是2007’“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南充人”主题公民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富民惠民,改善民生”要求的具体行动,更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传统美德的义举。在此,我们希望各地各部门各文明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行动起来,以个人、家庭或单位的名义,采取“一帮一”、“二帮一”……“多帮一”的形式,尽可能帮助因家庭贫困失学或面临失学的青少年;要坚持普遍号召与重点动员相结合,对有资助能力的文明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在外工作的南充籍成功人士要进行重点宣传,希望他们都能加入到“爱心行动—助学计划”的队伍中来,伸出援助之手,奉献一份爱心;对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各地各部门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扬。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让更多的市民将“爱心”变为“行动”,伸出援助之手,奉献关爱之心,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重返校园,让失望中的孩子重新获得读书的希望,用社会的爱心托起贫困学生希望的明天,助圆他们成才的梦想。
二、规范程序
(一)受助对象的审定。一是明确条件。受助对象是今年高考第一批、第二批重点院校录取和在校高、初、小学生中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重点资助残疾人家庭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或丧失主要劳动力的贫困家庭子女、遭受大灾大病的家庭子女、享受低保政策,长期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其他贫困家庭子女。二是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了帮助更多的贫困学生,建议小学生每人每学期不少于20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不少于30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期不少于500元、大学生每人每学期不少于1000元。三是推荐办法。由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家庭所在村组或街道居委会出据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文明办审核。
(二)资助者的确认。市、县(市、区)文明办在收到资助者资助承诺后,要认真弄清资助的要求,对资助者基本情况不清不详的,要进一步了解,补充资料,直到所需情况清楚、资料齐全才能确认;对资助要求不合理和经了解后基本情况仍然不清不详的,不予确认。
(三)兑现落实。一是按照资助者的要求向其推荐受助对象,如资助者要求与受助对象见面,在征得受助对象同意后,方可安排双方见面;二是完善资助手续。资助者选定受助对象后,应在资助者的《承诺表》中填写该受助对象相关内容,并一式三份,文明办、资助者和受助对象各存一份;三是兑现资助金。资助手续完善后,通知受助对象领取资助金,写出书面领条,并复印寄送资助者,若资助者直接支付现金给受助对象,则要求资助者将受助对象的领款条交文明办备案。
三、加强管理
“爱心行动—助学计划”是在市文明委领导下,由市文明办牵头,各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的一项群众性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各县(市)区文明办要严格按照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努力做到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要加强捐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活动中的必要经费开支,由本单位工作经费解决,切不能在捐款中列支,这既是制度,更是纪律。否则,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附:《“爱心行动—助学计划”承诺表》
南充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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